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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于民国88年12月23日第2061次院会正式审议通过「电子签章法」草案提交立法院审查。立法院则于90年10月31日完成法案三读程序,并经总统于同年11月14日公布,我国电子签章法案制定工作终告完成。行政院依电子签章法第17条规定,已公布本法于91年4月1日施行。 我国电子签章法是为突破过去法律对于书面及签章相关规定的障碍,原则上赋予符合一定程序做成之电子文件、电子签章能够取代实体书面、签名盖章之效力,以及凭证机构之管理规范,使负责签发凭证工作的凭证机构能具可信赖性,同时妥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盼借着电子签章法之通过施行能积极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及电子化政府的推动工作。 然由于本法具高度技术取向之特质,对于政府及民众而言,系属未曾接触全新领域。为因应国家立法进程,以及电子签章法全面实施后推广教育之需求,经济部特规划「推动电子签章法计划」,委托科法中心执行,举办说明会,邀请专家讲解说明。本次说明会系针对已参加先前基础、进阶说明会,或是对电子签章法已有基本认识,需要更进一步了解之各级行政机关人员、业者及民众,期待能达成落实建置电子签章完善法制环境,并促进国内电子商务相关领域之应用发展。 *传真电话:(02)2377-4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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