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B2B电子商务市场成长快速,为确保此一新兴交易模式能正常运作并发挥最大效益,公平会日前通过「公平交易法对电子市集之规范说明」,就企业间(B2B)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息共享协议、买方独占、排他行为等三大议题进行规范。市集网站经营者即日起只要有隐匿信息、不当泄漏信息、垄断、排他或运用信息共享协议进行价格勾结等不当行为,以致影响市场公平交易,都有可能被认为违反公平交易法而受罚。
目前我国主要的电子市集共有55家,不但台塑、远东集团设有采购网,精密机械、鞋类设计、电子组件等产业,也设有自己的在线交易网。在交易规模上更是快速成长,从90年的达二兆一千亿元,今年更将跃升至直逼五兆。
公平会呼吁,电子市集业者应建立以下认知:一、电子市集经营者应维持中立角色,并维持市集适当的开放性;二、妥适制订市集内的营运规则,以消除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疑虑;三、应实行有效管理机制,以避免兼具经营者身分的参与者,有不当散播敏感交易信息的机会;四、维持市集内正当的交易秩序,防止联合行为或不公平竞争行为产生;五、对于参与者入会资格的限制,应具有实质上的正当理由,并且不得有恣意的排他行为出现;六、电子市集建立或采用某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时,应避免造成排他或不公平竞争行为。
公平会表示,此项规则适用于B2B电子市集,至于业者对消费者间(B2C)的电子商务问题,则以消保会「电子商务消费者指导纲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