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報導,行政院公平會針對半導體封測大廠日月光計畫與華通電腦,合資設立「日月光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決定不提出異議;公平會表示,兩家參與結合事業的主要產品屬於不同產品範疇,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一項:「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規定,公平會作出以上之決定。
華通所生產的IC基板,為日月光IC封裝產品的主要原物料,隨著IC封裝市場由過去的導線封裝轉移到植球封裝,導致封裝技術生命週期縮短,對產品的品質、穩定度及效率的要求增加,IC基板占封裝成本高達三成以上,重要性可說日益凸顯。公平會指出,這項結合實施後,日月光IC封裝所需的IC基板,將可由新設公司直接供應,具有穩定的供貨來源。
公平會副主委陳紀元表示,該新設公司可結合日月光與華通雙方在IC封裝及印刷電路板等產業之生產技術及經驗,發揮整合效益,有效降低IC基板生產、營運成本與新產品開發速度,進而降低我國IC封裝產業之生產成本,協助國內相關事業快速進入高階封裝市場,確保我國IC產業之國際競爭優勢。
此外,台灣IC基板市場為完全開放市場,並無法令、資本額、關稅或非關稅障礙等市場進出限制,目前國內IC基板市場競爭也算激烈,參與結合事業於各該市場沒有任何排除他人參與競爭的市場力量,所以公平會認為本案結合後,對相關市場不會產生市場限制競爭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