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台灣電信自由化及市場蓬勃發展,隸屬電信總局的電信評議委員會需仲裁調停電信事業所生爭端,其委員組成代表應具事業性及公平性,但由於組織條例已不符合時代潮流,立法委員龐建國等推動交通電信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修正法案,將電信評議委員由21人減為11人,其中從嚴規範專家需4~6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和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代表各1人,評議相關議案時,除當事人需到場說明外,該地區之地方政府代表也需1人出席,本案訂於5月7日付委。
龐建國指出,由於「政黨代表」一詞為舊時代產物,且電信事業爭議多屬技術層面問題,且電信事業所涉範圍急於各縣市,於爭議發生時,應會同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共同評議,固調整電信評議委員代表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