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籌備處和電信總局參考美、日、歐盟等國制度,研擬完成「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違法發送垃圾郵件者,每封最高賠償收信人兩千元,最低五百元,若匿名寄發,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罰金,全案最快九月送立法院審議。
據聯合報消息,NCC籌備處表示,考量垃圾郵件被害人不易舉證,損害金額也很難估算,民眾或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請求民事賠償時,不需提供損害證明,而由法院依據每封新台幣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合計不超過兩千萬元標準,裁定賠償金額。NCC強調,兩千萬元上限僅適用同一封垃圾郵件,若信件內容不同,則補償必須分開計算。
在「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中明訂未來寄發商業電子郵件,必須提供收信人選擇不再接收相同信件的機制,並在郵件主旨欄加註「商業」、「廣告」或「ADV」的標示,以及提供正確的信首資訊和發信人的身分資訊及郵遞地址。草案也賦予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在可能危及設備機能的情況下,拒絕提供傳送或接收垃圾郵件的權利。
對於部分來源不明、或為躲避查緝,以國外為跳板的垃圾郵件,NCC籌備處特別加重處罰,明訂以隱匿或標示不實的身分和信首資訊,發送垃圾郵件,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新台幣廿萬元以下罰金,若以此為常業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廿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NCC籌備處透露,待整個商業電子郵件管理上軌道後,不排除比照美國,協調相關團體建置全國性拒絕商業電子郵件位址的資料庫,供民眾自行註冊,業者在寄發電子郵件前必須到資料庫確認,收信人名單是否有已經註冊拒收商業電子郵件的人,並提前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