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筹备处和电信总局参考美、日、欧盟等国制度,研拟完成「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管理条例」草案,违法发送垃圾邮件者,每封最高赔偿收信人两千元,最低五百元,若匿名寄发,最高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一百万元罚金,全案最快九月送立法院审议。
据联合报消息,NCC筹备处表示,考虑垃圾邮件被害人不易举证,损害金额也很难估算,民众或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请求民事赔偿时,不需提供损害证明,而由法院依据每封新台币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合计不超过两千万元标准,裁定赔偿金额。NCC强调,两千万元上限仅适用同一封垃圾邮件,若信件内容不同,则补偿必须分开计算。
在「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管理条例」草案中明订未来寄发商业电子邮件,必须提供收信人选择不再接收相同信件的机制,并在邮件主旨栏加注「商业」、「广告」或「ADV」的标示,以及提供正确的信首信息和发信人的身分信息及邮递地址。草案也赋予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在可能危及设备机能的情况下,拒绝提供传送或接收垃圾邮件的权利。
对于部分来源不明、或为躲避查缉,以国外为跳板的垃圾邮件,NCC筹备处特别加重处罚,明订以隐匿或标示不实的身分和信首信息,发送垃圾邮件,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新台币廿万元以下罚金,若以此为常业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并科廿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NCC筹备处透露,待整个商业电子邮件管理上轨道后,不排除比照美国,协调相关团体建置全国性拒绝商业电子邮件地址的数据库,供民众自行注册,业者在寄发电子邮件前必须到数据库确认,收信人名单是否有已经注册拒收商业电子邮件的人,并提前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