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杜絕網路犯罪,2類電信服務對象將適用電信總局用戶資料規範,以確保用戶權益。電信總局近期內修正「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分兩大方向,為防範網路犯罪、考量2類電信服務可能淪為犯罪工具,於法條中重新定義「電信事業」為「以經營電信服務公眾使用,並經交通部發給特許執照或電信總局發給許可執照之事業。」將第2類電信業者納入用戶資料揭露規範。
同時,為避免檢警調單位以辦案為由,浮濫調閱通連紀錄,浪費電信業者資源,電總擬於修正條文採「使用者付費」原則,於第9條刪除「法官、檢察官或監察院依法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者,查詢費用得予減收或免收」等文字,但為避免衝擊過大,仍以保留和刪除2案並陳,參考各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