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杜绝网络犯罪,2类电信服务对象将适用电信总局用户数据规范,以确保用户权益。电信总局近期内修正「电信事业处理有关机关(构)查询电信用户数据实施办法」部分条文,修正分两大方向,为防范网络犯罪、考虑2类电信服务可能沦为犯罪工具,于法条中重新定义「电信事业」为「以经营电信服务公众使用,并经交通部发给特许执照或电信总局发给许可执照之事业。」将第2类电信业者纳入用户数据揭露规范。
同时,为避免检警调单位以办案为由,浮滥调阅通连纪录,浪费电信业者资源,电总拟于修正条文采「用户付费」原则,于第9条删除「法官、检察官或监察院依法查询电信用户数据者,查询费用得予减收或免收」等文字,但为避免冲击过大,仍以保留和删除2案并陈,参考各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