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昨日通過「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主要是針對在今年7月電信開放後所帶來的競爭導致不經濟地區無人建設經營,因此,交通部將設立普及服務基金,並由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的網路電話VoIP及單純語音轉售業務業者ISR提繳一定比例金額,共同分攤、補貼經營不經濟地區者的虧損及必要的管理費用。
根據電信法第20條訂定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電信業者如欲經營不經濟地區,可向電信總局提出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申請,如果經營不善,相關電信業者可以在經營的第二年,依據實際的普及服務費用,由電信事業提繳一定比例金額,補助電信業者的虧損。交通部進一步表示,凡因公眾電信網路普及而獲利的業者,均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由於第一類電信事業如中華電信以及三家新固網為特許業務,享有道路開挖權及頻率使用權,至於第二類電信事業的業務量落差大,因此另外指定網路電話及ISR業者應分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