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突破「最後一哩的限制」,加速台灣電信寬頻網路建設,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於1日一讀通過電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在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的情形下,得徵求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後為之。由於管線基礎建設的建設涉及地方自治事項,因各地方政府審查標準不一,時有爭議,因此於電信法中明訂,使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時,管理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至於施行細節,則由行政程序法規範。
民營固網業者在建置「最後一哩」方面,工程費用分為6階段,前3階段市大樓住戶費用,包括與大樓管理委員的簽約金、大樓電信室租金費用、以及電信室機房建設費用;後3階段則是實際建置費用,包括馬路開挖費、路補費、以及設備成本。業者在最後一哩的成本負擔相當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