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技術障礙繞行的新法為版權擁有者為了保謢其在網際網路上的智慧財產權所設立的,而美國聯邦著作權處(Federal Copyright Office)已對此法給予兩項限制免除權。版權擁有者對此決定都大表贊成,因為他們認為在現今這個數化位的時代,這是保護內容的一個必要步驟;然而,一些大學及圖書館則擔心,上述之新法將會限制其合法使用已獲得版權的內容。
這兩項限制免除的其中之一為過濾軟體(Filtering Software),因為聯邦著作權處認為,網頁使用者有權連接到過濾後而被鎖住的網址名單。而第二個免除的限制則為無安全特性的軟體;使用者若購買了附有版權的暇疵軟體,聯邦著作權處則支持使用者有權可以要求癈除其安全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