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微软公司面对因特网时代来临,于是整个公司对软件营销策略重新思考后,有了180度的转变,他们不再以软件包的版权观念来营销,取而代之的是提出「软件就是一种服务」的口号,并且将具体的实践在下一代的软件平台─Microsoft.NET上。当全球第一大的软体公司也有这种觉悟的时候,其他形形色色的出版品也都到了必须调整行销策略的关键时刻,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要把高高在上的版权意识,下放到对一般个体的服务观念上,我们得承认这一点并不容易,但是微软要做了,大家不能只是拭目以待,否则就太晚了。
就以行之有年的音乐出版产业而言,如今面对MP3在网路上的传播方式早已伤透脑筋,如今又因为Napster软体可以让网路族透过网路自由地交换MP3音乐档,而告上了美国联邦法院,他们认为Napster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权。这是因为这类软体对传统音乐出版商的利益会造成极大的损害,所以不得不采取如此剧烈断然的行动。美国唱片协会虽然有权提出告诉,但他们仍然必须提出具体的控告厂商,如果Napster赢得官司的话,还得赔偿五百万美金,可见提出这场官司的风险还真不小,他们之所以愿意这样做,应该是考虑到眼前的利益与精打细算后的结果。
平心静气来看有关音乐出版这一个产业,一个歌手或歌曲在商业化的包装下,只要造成市场流行与崇拜的对象,就可以卖个数百万张CD或卡带,靠的就是音乐著作权与出版权的运作。这一点在价量平衡的状况下,本来也是无可厚非,但是市场的流行总是非常短暂,一个风潮过去几个星期就乏人问津了,很多人连听都不想再听,这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经年累月下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是无与伦比。当MP3在网络上的轻易流传之后,音乐就应该回归到传统服务社会的角色,不应该用版权的观念来作过度的商业包装。
传统音乐创作者或歌手在剧院表演或开演唱会,满足了听众的娱乐,后来也到广播电视台演唱来服务听众,但这都必须当场确实的表演,否则放放自己的录音带,就没有服务的意义了,因为谁也可以把他录制下来,就像网络MP3的数字音乐完全不会失真,那谁还要去买CD或录音带呢?也就是说,当每一次的演唱都有不同味道时,才真正赋予了歌手具体的生命,并回归自然真挚的互动,这样歌手就会专心唱歌表演,不用在商业包装下再去卖笑搞怪了。至于在因特网可以做的音乐服务多得很,业者或歌手不妨花一点脑筋来出奇致胜,而那些流传的MP3档就让他自由复制,还可以达到宣传的效果哩。
同样的,最近一家叫做秀色文化的出版公司,也要控告经营入口网站的蕃薯藤间接侵犯其著作权,蕃薯藤则煞有介事的反驳称其搜索引擎不可能事先防范,并且表明其一向尊重知识产权的作为云云。这真是一场精采的好戏,如果社会不能以服务的观念来取代版权的观念,这种观念要保护的是著作人格权而不是财产权,而大家却绕在知识产权的西方末流文化上打转,岂有安宁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