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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Napster,而是樂迷
 

【作者: 鄭珮如】   2001年04月0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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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從 RIAA 與 Napster 的戰爭談起

以目前的態勢看來 RIAA 贏得了第一場戰役,卻還不是整個戰爭的贏家,所以這場役的後續的發展仍不可預測。因為此次判決其實只是一種程序性的判決,從判決書內就可以發現,法官並不是完全站在 RIAA 這邊的,而且重要的是會影響到判決結果的因素並不單純為法律,他同時也受到政治以及經濟因素的影響,這才是真正的挑戰所在,因為即使被認定違法,可是實際上又能被多少人所接受?這純粹是使用者認同的問題。從法律的實踐面來看,一項法律如果不能被大多數人接受與認同,只會造成更多執法上的困難,使得該條法律被漠視及法律尊嚴遭到踐踏。所以目前看來 Napster 雖然第一回合輸了,但未來仍是機會無窮。


嚴格來說, Napster 提供的只是音樂轉換平台及機制,並沒有複製任何的版權音樂,當然也就不能構成「直接侵權」,而「輔助侵害」是美國法律上的概念,簡單的說就是「幫助、或促進侵害行為發生的意思」;這個法律概念對一般人來說也許很陌生,但是這個模糊的概念其實正隱含著 Napster 相關爭議的真正癥結。從字面文來看,既然是「輔助侵害」,則必須先有「正犯」或「直接侵害者」的存在,才會有輔助或幫助的問題,也就是說真正侵權的正犯,應該是千千萬萬下載音樂的 Napster 使用者;也就是說主導訴訟的五大唱片公司,真正的對手其實是所有的 Napster 使用者。


所以就算唱片公司暫時在法律上獲勝,MP3 檔案的交換也不會因此消失;唱片公司不論如何以法律的手段來扼殺 MP3 在網路上的傳播與交換,對真正無數使用者根本不可能訴諸法律,就算法院己明示「互傳及交換 MP3 的使用者違反著作權法」,但除非唱片公司準備要直接對大部分的網路使用者進行訴訟,否則這樣的宣示根本沒有什麼意義。其實,這和傳統的盜版問題有很大的差異;並不是因為網路上的盜版商難以追查,而是因為除了要追查以網路為行銷管道藉盜版圖利的盜版商之外,更困難的是,其實大部分的使用者都是盜版來源,每一個顧客同時就是抵制的對象。


Napster ( 圖一 ) 所開發的網站是一種音樂內容的位址資料庫,利用這種資料庫當然可以進行不合法的著作物重製、散布,不過事實上是一種「可追蹤」的資料庫,也就是說他雖然是一種犯罪的有利工具,但也是一種偵查犯罪的武器。所以與其打壓,不如好好的輔導、規範,以免地下侵權行為滋長。更何況,Napster 之後還有 Gnutella,Gnuetella 之後還有更多各式各樣可能出現的 P2P,只要網路使用者繼續將網路上彼此間的檔案交換視為理所當然,任何試圖以法律手段加以圍堵的努力,幾乎都註定會事倍功半。


Napster 之後的 Gnutella 及 Aimster

Napster與MP3.COM基本上有很大的差異;它主要是以 Peer to Peer File Sharing ( P2P ) 的技術,架構起個人與個人間 ( Person to Person ) 直接交換分享 MP3 的管道,簡單使用加上免費,使得 Napster 一年就可快速吸收六千多萬個使用者,平時更可保持隨時有六十萬人同時在線上,而且在 Napster 上交換歌曲總數已高達27億首。


Napster現象背後隱藏了很深的社會價值,因為他把媒體與通路的權利和自由,從商業單位轉移到個人,使得個人與個人建立起這全新的關係與通路,它正逐漸在改變傳統的商業模式。唱片業首當其衝但絕對不是唯一,其影響力將擴及所有可數位化的媒體產業;任何種類的出版品都有能因數位化而被加以交換分享及傳播。


在此同時,既然討論 Napster 所引起的衝突及影響,對於唱片公司能否隨著法律的勝利而解決使用者盜版問題時,我們不得不去看看 Gnutella 及 Aimster 等 P2P 軟體的發展: Gnutella 其實與 Napster 類以,最大的不同點在於 Gnutella 無中央伺服器,所以侵權的法律拿他沒輒,所以 Napster 若不幸關門,那麼 Gnutella 將坐收漁翁之利。


扭轉檔案交換方式的Aimster

而 Aimster 是以 Gnutella 技術為基礎,為 AOL 旗下的 Nullsoft 所開發,也是 AOL 所屬的即時訊息交換系統,其功能上也與Napster類似,目前已擁有全球數百萬名的會員,Aimster 看準了這個市場潛力而與 AOL 合作,建立廣大的交換檔案客戶清單使得彼此的用戶擁有更多的選擇。Aimster 軟體不同於其他打算與美國線上服務合作的立即傳訊軟體,它並沒有把它的會員連接到 AOL 的中央電腦。所以微軟、iCast 以及 Tribal Voice 等公司,才會積極遊說聯邦管制單位迫使 AOL 開放其專屬系統,並且讓在其他立即傳訊系統上的用戶可以跨越不同軟體的界限彼此對談。


Aimster 扭轉了檔案交換的方式,所以就算企業界與法律界不斷的打壓這個市場,但 Aimster依然奮力前行。Aimster 提出新的服務協議:「人們必須同意不打開或是使用任何不屬於自己的檔案,否則將會被系統檔在門外」,以企圖把交換版權商品檔案的責任轉移到個人使用者身上﹔並且根據千禧數位版權法 ( DMCA ) 內容:「任何想突破加密保護的行為都是違法的,無論在突破密碼之後如何使用更改內容,比如適當引用文章做學術研究是合法的,但若該文章是被加密保護,則突破密碼而取得文章的行為就是違法的」,人們不得擅自破解保護版權的程式碼。


Aimster的系統把檔案交換系統和即時傳訊系統整合起來,如果有人想要破解該網站的安全程式碼並且監視其服務的進行,將會面臨高達五十萬美元的罰款以及五年的牢飯。新加密計劃旨在避免其服務以及使用者遭到監視。加密技術讓企圖監視或是寄發垃圾郵件的行為成為聯邦罪行,對於想要監視個人對於檔案交換行為的唱片業者來說,原本用來打擊數位侵權行為的利器,現在卻反而成為他們的緊箍咒,Aimster 所提出的新服務協議很可能讓他們吃上官司,當然受到的衝擊也不小。


其實這根本是經濟問題

唱片公司覺得,如果消費者可以從網上得到免費音樂,他們就不會花錢買 CD。所以雙方絕對是水火不容的。但這種衝突在新經濟的歷史上其實是不斷在重演:影印機的出現、家用錄影機問世及收音機發明等,其實新產品與舊產品之間更多的是互補及互利的關係,而非表面看到的取代關係。所以 Napster 的出現也可以做相同的比擬,不過後來唱片公司反而花大把的銀子讓產品在電臺和電視曝光。


其實 Napster 的 business model 主要是要建立一個讓獨立製作人或藝人發揮的平台,然後利用 Napster 和消費者溝通,所以 Napster 應該和一般電腦軟硬體設備一樣,就像錄影機再怎麼好用,其設計構想仍然是單機形式並且做為私人使用,雖然可以用來盜拷,但是許多工具軟硬體,都有可能被用來做為非法的用途,但卻不能因為可能就認定該工具違法。


如果唱片業夠聰明,趕快與 Napster 達成合作協議,不然這六千萬使用者分散到其它類似的軟體或平台時 ( 如:FreeNet Gnutella 或 iMesh ),唱片業可能連告的對象都沒有,反而因此錯失最好的機會,面臨更大的危機。唱片業無法認清,免費音樂不會在網路上消失,反而因為科技的日新月異而不斷的發展下去。其實當網路上 P2P 的傳輸技術更成熟後,使用者開始採分散式傳播,到時唱片公司就得對所有的使用者提出告訴,但這有可能嗎?


著作權在網路上無限放大的結果,可能導致網路的技術發展受挫,且這些技術對網路和電子商務的發展有絕對重要的意義和影響,所以這絕對是經濟的問題,因此必須找到一個平衡的方式。若可健全網路付費機制以及加強宣導使用者付費的觀念,建議唱片公司可以薄利多銷的模式來建立使用者的付費習慣,進而拿來做更多其他行銷策略上的應用,大可坐享漁翁之利。如(表一)。


Napster 其實引發了無限商機

Napster 的「點對點」是網路發展史的新奇蹟,而其分享與傳輸模式更引發了許多無限可能的商機,所以英特爾 ( 英特爾已經與其它公司進行合作,研發點對點的軟體,並且進行標準化工程,他們的未來產品,將不只是軟體,而是獲利更多的晶片 )、惠普以及微軟等其它知名電腦大廠,已經注意到點對點的趨勢銳不可擋,開始積極投入龐大資源研發線上交換軟體。


電腦界的傳奇人物歐濟 ( Ray Ozzie ) 自研發 Lotus Notes 軟體之後,又新開發的 Groove軟體,可以讓許多不同端點的使用者,不管是在公司的防火牆內外,都可在 real-time 的方式線上溝通,甚至可以在同一份檔案上進行修改與討論,就像在開午餐會報時大家在會議文件上直接修改一樣,不但方便更因為沒有透過網路伺服器,商業機密也因此獲得安全保障。另外還有,Roku 以及 Endeavor 兩家科技公司,則計劃將點對點的技術,擴展到大哥大、呼叫器和掌中型電腦的領域。


從另一方面來看,Napster的會員多達 6400 萬,每月音樂檔案交換量超過 10 億個;下載的檔案愈多,使用者購買硬碟、CD 燒錄器、MP3 隨身聽及轉換 CD 音樂為 MP3 的軟體等的數量也為之增加,目前戴爾、康柏、Gateway 都推出 MP3 播放裝置,與電腦搭配。另外,寬頻業者其實才是最大的獲利者,Telechoice公司分析師 Mike Guertin 說,Napster 是寬頻網路的主要客戶,因為它吸引大量的會員同時上網,Napster 的服務被限制後,寬頻需求勢必減少,影響不可謂不少。


經濟革命蓄勢待發

其實仔細想想,真正在對抗唱片業的不是 Napster 而是全世界的樂迷-他們眼中的客戶,他們覺得花三百多元買一片 CD,卻只有一兩首好聽實在不值得,所以他們繼續擁護他們心中的偶像,但卻決定與唱片業對立。而現在正是「時事造英雄」的好時機,因為 Napster 在諸多考量與不得不的壓力下,決定開始對其所提供的服務開始收費了。對數以千萬計的 Napster 用戶來說,Napster 以無辜受害者的姿態,為千萬免費使用者迎戰「既得利益者」的唱片業。雖然爭取不到免費,至少為廣大的消費者爭取到了新的、較合理、較低的收費模式,讓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就任何一種市場來說,消費者本來就應該有多樣化的消費選擇。而提供多樣化選擇,對廠商來說,不僅提高產品的競爭力,當然也是市場的「利多」策略。


情勢的推波助瀾之下,Napster其實是勝利在望的,因為他將是 Internet 的世界中,最有希望以 B2C 的「小額收費」模式大大獲利的;因為,他是以無辜者受害者的姿態,「不得不」對消費者進行收費的 B,他以不經意之姿竄起,也將以無意、無辜、無選擇及不得不的收費壓力勝出。所以,就算唱片業最後贏得了這場官司,但也間接的觸成了 Napster 的勝利,當然也是先下手為強的BMG的勝利。對 BMG 來說技術不用開發,又可直接接收 Napster 既有的龐大的忠誠的社群基礎,這應該也是聰明的BMG所精打細算好的如意算盤,透過這樣的合作真正的創造出 win ( 唱片業 )- win ( 類 Napster 服務提供者 ) - win ( 消費者 ) 的三贏局面


B2C 的收費向來是網路世界視為最大挑戰,未來當 P2P 的技術更加成熟的時候,收費的模式也將隨之改變,真正的進入以消費為主的完全市場導向市場,唱片業再也無法任意的輕意的影響及引導市場的,也許這也正是唱片業者高呼保護版權的盾牌後,所想保護的東西吧!無論這場戰怎麼打?最後結果如何?都不重要,真正的重點在於,Napster 所帶來的衝擊,並不是法律的問題,也不是技術上的問題,而是一場前所未有的經濟革命,它所引發的影響絕對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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