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位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并非是今日才有的新方案,从过去至今,内容发创者以及内容发行者都一直在用各种方式防止盗拷复制,以维护自身在内容上的商业权益,例如知名的小说:魔戒,在过去的50年代就曾盛极一时,而有诸多的盗版小说出现,侵害原作与出版商的权益。
书籍印刷的盗拷仅限在有印刷设备的业者,个人是难以盗刷的,毕竟用影印机盗印的费用成本、时间成本都太高。之后进入了电子媒体的时代,盗拷的情形依然不断,而且复制的便利性也提高,人们可以用自家的影音设备自行将录音带、录影带进行对拷,如此盗拷的情形从不肖业者,扩展到不肖消费者上,开始化整为零,过去内容出版业者要查缉不肖盗拷者不仅目标明确、容易,且还能要求商业损失的赔偿,然而连个人都有能力盗拷后,要查缉个人是相当困难的,不仅目标分散、不明确,即便查缉到了,也通常难以索回对等的商业损害赔偿。
复制技术、时间、成本都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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