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今(18)日發布「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修正案實施。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的時間在109年8月11日。
電子病歷的修正能提升病歷資料完整性及存放品質,讓醫療機構釋出儲存空間、加速醫師診療效率;此外,交換電子病歷能改善院際病歷互通整合效率,減少病患重複檢驗、檢查及用藥,醫療資源運用可以發揮更大的效益。而本次修法可強化電子病歷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並且全面推動醫療資訊無紙化,促進醫療機構邁向智慧醫療之路。
辦法修正要點包括:
1.加強資通資訊系統管理機制,確保個資安全:包含增訂傳輸加密機制及安全事故處理機制,並明定醫療機構發生安全事故的通知及通報對象。另增訂醫療機構對於電子病歷的儲存媒體管理(包括報廢、汰換、轉作其他用途或銷毀)規定。
2.加強醫療機構對委託建置業者的管理,包括建置、管理電子病歷資訊系統或運用雲端服務,明定雙方權利義務。另外對於雲端服務的資料儲存地點,以設置於境內為原則,但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得設置於境外。
3.強化電子病歷的製作及簽章管理,確保資訊真實性,另考量醫療實務需求,增訂醫事人員因故無法於時限內完成電子簽章時替代方式。
4.訂定病歷交換標準格式法源(包括交換平台設置、交換或利用規範),以及電子病歷交換格式、簽章與時戳及其他相關事項,增加病歷可攜性、可讀性及可利用性,確保醫療機構進行電子病歷交換的一致性,以利整合。
5.全面推動無紙化:實施電子病歷前既有的紙本病歷轉錄為電子檔案保存。另未來應以書面同意且併同病歷保存之文件,依循電子簽章法的規定。
由於此次「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大幅修正,為避免過度衝擊現有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方式,衛福部表示,對於已委託受託機構建置、管理系統的醫療機構,以及已經建置電子病歷交換平台的機關(構)給予1年的緩衝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