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大陸媒體報導,中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公告表示,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IC產品,在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即徵即退。
據中國證券報報導,大陸官方發布一份最新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指出,生產小於0.8微米製程IC產品的企業在經認定後,可自2002年開始,獲得自獲利年度起實行第一、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同時,執行自投產年度起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內資企業,改按執行自獲利年度起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而對於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IC製程小於0.25微米的IC業者,則繼續按2000年公佈的《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執行,該通知規定,自2002年起至2010年底,對IC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IC生產企業、封裝企業,而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則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但再投資不滿五年即撤出該項投資的,則須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
此外,在同一時期內,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與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超過五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