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3D列印(積層製造)技術智慧財產權保護策略的過程中,我發現目前主流的3D列印技術專利都是在1980年代末期就已經提出申請,例如由S. Scott Crump所開發的熱溶解積壓成形(Fused Deposition Modeling,FDM)技術,我們就發現在1989/10/30有一件US5121329 「Apparatus and method for creating three-dimensional objects」是由S. Scott Crump為發明人而由Stratasys為專利權人所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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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列印設備的降價,吸引Maker們的族群加入(圖:on3dprinting) |
而由DARPA贊助項目所開發的SLS技術,則是由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的卡爾Deckard博士開發出來並於1989/9/5獲得名為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producing parts by selective sintering的專利,專利號為US 4863538,而這件專利後來也移轉給DTM CORP。所以自2008年起,這些專利權就陸續屆滿20年的專利權保護期限。
猶如醫藥產業,專利藥品專利期限一到期,喪失獨佔的保護之後,學名藥廠蜂湧加入市場,造成價格迅速下降,過往動輒百萬元的3D列印機器,這幾年也不時看到打破市場行情的超低價機種,現在甚至花費不到6萬元,就可以入手一台入門級的3D列印機,開始列印屬於自己的作品。
跟醫藥產業不同的是, 3D列印設備的降價,吸引了一批自稱為Maker(自造者,或是創客)的新市場族群加入,在他們充滿創造能量的帶動之下,不但刺激了3D列印機器的銷量(連帶推升3D列印設備廠商的股價),也擴大了各行業對於3D列印的用途。
筆者之前有幸參加CTIMES所舉辦的大會,與這些國內的自造者先鋒有直接交流的機會,除了感受到他們對3D列印技術的掌握以及創造出新產品/設計的熱情之外,也發現到原來他們對智財權的佈局有不同的想法。
例如,一位自造者得知筆者是從事智財權顧問工作之後,對筆者提出:「如何讓自己的發明不要被他人申請專利?」
筆者回覆他:「可以透過申請專利的方式,取得權利(排他權),同時也將技術手段公開,這樣其他人就無法將相同的技術申請成為專利了。」
自造者接者問:「那如果不想排除他人使用呢?」
筆者思索了一下回覆:「可以取得證書後不提告,或是免費授權,或是通過審核後而不領證繳費,上述的方式都是會要付出一些成本,另外一種方式就是要想辦法公開於刊物,例如將這個技術作法投稿到Maker雜誌(如果有的話),這也就是策略性公開的佈局方式。」
筆者此時才真的體會到,相較於大多數的企業研發人員,一有創新的構想,就積極的想要利用各種法律工具來保護這項”智慧資產”。部分有著龐克精神的自造者,可能只是想創造並分享這美好的事物,而不想讓這個法律所賦予的排他權利侵入,而影響到他創作的純粹。
當然,這樣的思維還是有可能會跟主流的商業活動有所衝撞,例如2012/11/20,3D Systems公司就對在Kickstarter以及在上面開立項目的Formlabs提告,指控Formlabs所集資開發的3D Printer產品侵害其US5597520 Simultaneous Multiple Layer Curing In Stereolithography,雷射立體光刻技術的專利權。
所以,除了上述的策略性公開的方法之外,面對其他擁有這項技術的專利權人,自造者若沒有足以抗衡的專利與以反擊(恐怖平衡),就必須要以斧低抽薪的方式來因應,也就是將這些登門挑釁的專利予以無效(舉發)。
我國的「舉發」程序是藉由第三人協助專利專責機關就公告的專利案再予審查,使專利之核准更能臻於正確無誤之公眾輔助審查制度。若在美國,則走的是再審(Reexamination)程序。而此程序的基本概念就是儘量去搜尋到在系爭專利申請日以前,就已經公開的文獻(包括專利)資料,藉以限縮或是取消系爭專利的權利範圍,使產品不致侵害到系爭專利。
而國際知名的法律援助公益組織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EFF,或譯電子前鋒基金會、電子前線基金會、電子前沿基金會),也看到自造者深陷專利侵權的風險,也是採用無效(舉發)的策略,於去年底發起了一個項目,並與the Cyberlaw Clinic at Harvard's Berkman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哈佛大學伯克曼互聯網與社會中心的網路法律診所)合作,找出6件可能阻礙3D列印領域創新的專利,進行前案檢索,準備提出再審,以化解自造者們的侵權危機。
選擇Open Source的自造者,某種程度上已經超越了國家利用專利制度的手段(國家賦予創作發明人一定時間獨佔(透過排除他人實施的方式)利益,藉以換取發明人願意公開他的創新想法,進而促進整體社會進步)。但是無可避免的,還是會與其他希望將權利私有化的組織或是其他自造者有所衝突。作為智財權方面的顧問,我們的建議仍是唯有認識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才能善用它的規則,達成所要達成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