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修正「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紀錄實施辦法」,除雙向通信紀錄查詢價格降價為每門號每日新台幣120元之外,配合推行電子化政府、提昇效率,也明定在雙方認證下,以電子郵件本身得視為公文正本。
電總指出,軍法機關已採地區制,獨立運作,並採審檢分立,且「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十二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條均將軍法機關納入適用範圍。為避免發生電信事業受理單位有所疑義,於第一項軍事檢察官納入緊急查詢範圍。
為避免檢警調單位以辦案為由,浮濫掉通訊紀錄,浪費電信業者資源,電總於修正條文採「使用者付費」原則,擬刪除第九條「法官、檢察官或監察院依法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者,查詢費用予減收或免收」等文字,不過,因衝擊過大,仍維持原案,還因應軍法新制,新增軍事審判官和軍事檢察官2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