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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業者盼納入新興產業
 

【CTIMES/SmartAuto 報導】   2002年10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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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哥大、遠傳等五家第三代行動通訊(3G)業者,近日向行政院爭取,希望能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交通事業部分獎勵辦法」,即可享用五年免稅制度,可望為五家3G業者一年減少約50億元支出,有助於3G發展。

3G業者指出,基於我國已實施兩稅合一的制度,即使3G業者先適用五年免稅制度,但是日後在公司股東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將被國稅單位課回,因此政府整體稅收並未減少,但可以使得公司減少支出所得稅費用,增加稅後淨利,使公司股票在資本市場有更理想的表現。

交通部曾向經建會等單位,提出三次希望能讓3G業者適用「新興事業策略性產業屬於交通事業部分獎勵辦法」,但部分政府單位並不同意,已三次退回此案,因此近日五家3G業者向行政院院長游錫?陳情,希望行政院能促成此案。

台灣大哥大、遠傳、中華電信、亞太行動寬頻與聯邦電信五家業者提出四點理由,認3G業者應可以適用五年免稅制度。首先3G業者具有可以帶動國內其他產業的效應,預估3G業者在2010年可達3323億元的相關軟硬體市場規模,對我國寬頻數位產業發展具有重大影響,除3G本身服務面外,在手機生產製造與軟體產業上都能具有核心產業的效應。

其次3G產業風險性高,極需政府扶植,由於3G業者平均的初期投資都在100億元以上,但是國內行動電話普及率已達103%,因此投資大、回收期長,相對風險高。另外,世界各國都在發展3G服務,包括韓國、中國大陸都在全力發展,因此政府如能適度扶植業者,將有助於業者的國際競爭力。

更重要的是,3G如納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獎勵辦法,享有租稅減免,並不影響國庫稅收,由於我國已實施兩稅合一制,營利事業繳納營業事業所得稅時,若因租稅減免享有的抵減稅額,在股東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將為國稅單位課回,所以不影響國庫收入,但可能會延後一年繳此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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