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为配合行政院推动知识经济发展方案,决定在刑法中增订「电脑犯罪专章」,以规范电脑滥用行为,增加对网路服务提供业者的责任。如有侵入政府、金融机构及军事单位网路系统,进行破坏的骇客行为,最高可能被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以及追缴透过网路犯罪所得等规定。
这份修订方法是参酌美国立法例,加重电脑犯罪的刑责,并已于21日向经建会提出专案报告,法务部检察司长蔡碧玉将在专案审察中对增订电脑犯罪专章专案报告加以说明,以寻求政府相关部会的支持与立法共识;该专案报告内容,经行政院核定后,即可进行专章条文的拟订,法务部预定在民国九十一年八月底前完成修法草案。
据指出,电脑犯罪专章开宗明义就将对电脑犯罪的范围予以界定,然后对侵害类型及损害程度给予程度上的规范:例如侵入系统安全部分,如损害政府、金融机构、军事机关及公共使用设施等情节严重,拟参酌美国立法例加重刑,最高刑期将高达十五年有期徒刑。但如仅进入一般个人电脑窜改文书或信件等,将以涉及一般毁损文书罪嫌处罚。
目前不正确使用电脑网路的行为,即所谓电脑滥用(Computer abuse behave)的类型,法务部在专章规范报告中指出,可分为以下三类:
1.以电脑网路为犯罪客体,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破坏系统篡改资料、拦截他人传输资料,散布病毒等骇客行为。
2.以电脑网路为犯罪工具,例如以电脑网路传递色情、贩毒犯罪资料,利用网路洗钱。
3.以电脑网路为犯罪场所,例如色情赌博网站、散布谣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