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创新条例修正草案上周经立法院三读通过,自明(109)年开始,研发成果创作人技术移转所取得之公司技术股,就可以选择在「技转当时取得股票之价金」或「之後处分股票时实际金额」间,择「较低金额者」申报课税。
在尚未修法前,创作人因科研技转取得学研机构所分配之股票时,即须决定是否要延缓至处分时,依实际处分金额课所得税,而一经择定即不得变更,造成实际被课税金额可能远高出原始取得的价金之情形。
这次产创条例第12条之2通过後,除延缓到处分时再课税外,新增以「取得股票时」或「股票处分时」金额低者课税,大幅增加教授持有技术股诱因。
陈良基部长表示,本次产创条例修法新增租税优惠,以实质诱因鼓励科研人才与技术根留我国,希??导引学术科研能量蓬勃我国产业创新发展,除鼓励学校教授带领技术团队走出校园创业,并优化科学研发竞逐优秀人才之环境。
在科技基本法等科研法规修正的带动下,过去1年内,科技部计画成果衍生新创绩效达到新高,计画衍生新创企业募资金额自2.5亿元成长至9亿元,技术股收入更从12.5万元跃进至2亿。
再加上本次科技部、经济部及财政部共同努力下,完成产创条例12条之2租税优惠措施,将可激发我国科研新创事业发展外,长期并可促成科研人才持续将研究能量投入科研发展,提升产业创新竞争力。
产创条例第12条之2第2项条文
我国创作人依前项规定选择免予计入取得股票当年度课税,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於我国境内之产业、学术或研究机构服务并从事研发累计达二年者,於实际转让或帐簿划拨至开设之有价证券保管划拨帐户时,其全部转让价格、赠与或作为遗产分配时之时价或拨转日之时价,高於取得股票之时价者,以取得股票之时价,作为该转让或拨转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所得并申报课徵所得税。但我国创作人未申报课徵所得税,或已申报课徵所得税未能提出取得股票时价之确实证明文件,且税捐稽徵机关无法查得者,不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