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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台湾光盘厂商一个公平正义的经营环境
 

【CTIMES / SMARTAUTO ABC_1 报导】    2006年05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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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信息储存技术协会鉴于近日来某些涉及光储存产业相关争讼未决案件之报导,部份引证信息不确实,协会本于为国内光储存产业建立永续经营发展之客观环境,谨作相关议题澄清以期杜绝不肖厂商企图以未被证实之言论透过各式管道混乱公众舆论视听:

1.我国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于95年4月20日决议,处分飞利浦公司于CD-R专利技术许可协议要求被授权人提供「制造设备清册」及「书面销售报告」之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处以新台币600万元罚锾。飞利浦之专利授权模式已二度遭我国公平会处分,且其专利权利金之收取超过厂商产品出厂价的30%。案例特殊,相关案件,自应尊重主管机关决定。

2.CD-R光盘片产品最大制造地区在台湾、中国大陆及印度,而因飞利浦在印度无CD-R专利权,在大陆有部分CD-R专利权但收不到当地市场之权利金,飞利浦公司过去在CD-R光盘片产品所收到大量权利金来源,主要是台湾,目前主要低价CD-R光盘片来自印度及中国,致使台湾厂商无法与国外竞争。据协会会员厂商表示,台湾光盘片厂商面对光盘片不合理的高额权利金问题始终未能有效解决。飞利浦于年初公布之Veeza计划,又进而要求被授权厂商在生产流程中加注其指定商标,并就每批出货取得授权证明文件(LSCD),既增加了生产成本,且造成厂商与客户交易往来机密完全曝光。飞利浦公司以自有品牌Philips在全球从事CD-R产品贩卖,与台湾厂商立于市场竞争地位,飞利浦倘利用其于CD-R专利授权缔约过程中之优势地位,进而取得关于被授权厂商经营成本之重要信息,被授权厂商恐有在CD-R产品市场不公平竞争之虞。

3.国际各国对专利权人不当操纵市场地位实施制裁时有所闻,专利强制授权制度为世界贸易组织下之「与贸易有关之知识产权协议」(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TRIPS所明文规定,TRIPS并未以国家紧急危难或增进公共利益为强制授权之唯一情形,涉及商业利益之强制授权决定亦所在多有。以拥有成熟知识产权法制之美国为例,强制授权广泛为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所运用,作为制裁从事不公平竞争之事业体之方法之一。另外美国专利法中之「专利滥用」制度,对于被法院认定为不当延伸专利权范围而滥用专利权之专利权人,法院得要求其除非改正其行为,否则不得执行其专利权,其效果即包括不得向被授权人收取权利金。

台湾信息储存技术协会为促进盘片碟机产业建立永续经营发展,再次呼吁飞利浦尽速检讨其权利金政策之合理性,与国内厂商共同协商双赢之授权模式以维系共利之良好经营环境。

關鍵字: CD-R  台灣資訊儲存技術協會  光电储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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