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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電投資和艦案 以未即時揭露重大訊息處罰
 

【CTIMES/SmartAuto 報導】   2005年04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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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圓大廠聯電涉嫌違法投資中國大陸半導體業者和艦一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做出決議以聯電未即時揭露公司重大資訊,處以新台幣300萬元罰鍰。金管會表示,第一階段檢查告一段落;而有關聯電取得和艦15%股權部分的處置,則要等經濟部投審會決議。至於聯電是否涉及背信,金管將會配合檢調單位並提供資料併案辦理。

金管會表示,聯電未即時揭露民國90年下半年或91年起承諾給予和艦協助的重大資訊,依當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聯電公司負責人處最高罰鍰60萬元。而聯電94年3月4日董事會決議和和艦公司關係是重要經營策略,延遲揭露重大影響股東權益資訊,依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9條規定,將對聯電負責人處以最高240萬元罰鍰。

金管會副主任委員呂東英指出,根據聯電董事長曹興誠說法,和艦與聯電雙方是在90年下半年或91年上半年起開始接觸,聯電僅提供一般事務性和管理諮詢,且和艦當時僅以口頭說明回饋,但未明確指出回饋金額或方式。但金管會認為,聯電董事會今年3月4日董事會討論案,決議和和艦關係是重要經營策略,但卻延到3月17日才判定為重大政策並揭露,是延遲揭露重大資訊,因此決議依證交法處以聯電負責人罰鍰。

在聯電取得和艦公司15%股權是否合理及是否可行部分,金管會則表示要等經濟部投審會核准,如核准,金管會將依法要求聯電委由專業鑑價機構進行鑑價,並洽會計師表示意見後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通過,保障股東權益。至於是否涉及背信,金管會表示是檢調方面工作,金管會將配合提供資料予檢調單位併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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