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網路犯罪,行政院國訊通信基本建設推動小組(NICI)、法務部推動相關單位修法,電信總局率先於電信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增訂保留期限,初步規範2類電信業者保留相關紀錄,尚未擴及政府機關、企業內部電子紀錄保存。
電總指出,美國911事件發生後,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曾於網路發現破案線索,並致力落實保留網路使用紀錄相關條款。因此電信總局擬修法增訂網際網路街取服務通信紀錄保存項目及期限。包括張貼於留言板、貼圖區或新聞討論群之內容來源IP位址與當時系統時間,保留3個月;免費電子郵件信箱線上申請帳號時之IP、系統時間應保留6個月,電子郵件通信紀錄則應保留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