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上週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自明(109)年開始,研發成果創作人技術移轉所取得之公司技術股,就可以選擇在「技轉當時取得股票之價金」或「之後處分股票時實際金額」間,擇「較低金額者」申報課稅。
在尚未修法前,創作人因科研技轉取得學研機構所分配之股票時,即須決定是否要延緩至處分時,依實際處分金額課所得稅,而一經擇定即不得變更,造成實際被課稅金額可能遠高出原始取得的價金之情形。
這次產創條例第12條之2通過後,除延緩到處分時再課稅外,新增以「取得股票時」或「股票處分時」金額低者課稅,大幅增加教授持有技術股誘因。
陳良基部長表示,本次產創條例修法新增租稅優惠,以實質誘因鼓勵科研人才與技術根留我國,希望導引學術科研能量蓬勃我國產業創新發展,除鼓勵學校教授帶領技術團隊走出校園創業,並優化科學研發競逐優秀人才之環境。
在科技基本法等科研法規修正的帶動下,過去1年內,科技部計畫成果衍生新創績效達到新高,計畫衍生新創企業募資金額自2.5億元成長至9億元,技術股收入更從12.5萬元躍進至2億。
再加上本次科技部、經濟部及財政部共同努力下,完成產創條例12條之2租稅優惠措施,將可激發我國科研新創事業發展外,長期並可促成科研人才持續將研究能量投入科研發展,提升產業創新競爭力。
產創條例第12條之2第2項條文
我國創作人依前項規定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於我國境內之產業、學術或研究機構服務並從事研發累計達二年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之時價者,以取得股票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但我國創作人未申報課徵所得稅,或已申報課徵所得稅未能提出取得股票時價之確實證明文件,且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查得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