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國務院26日公布新制定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明令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享受優惠待遇外,從事投資額大、回收期長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經營的,經批准可以擴大與其相關的經營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46號令,全文公布「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此一規定將從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華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舉辦的投資項目,都比照這項規定執行。
該規定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有以下五類:
(一)屬於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
(二)屬於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大陸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
(三)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等級、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
(四)屬於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汙染;
(五)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人力和資源優勢,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全部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