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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正式通過電子簽章法
有利電子商務發展,具書面契約法律效力

【CTIMES/SmartAuto 報導】   2001年11月0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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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已在立法院完成三讀通過。未來數位憑證及私密金籲等數位簽章,將可代替正式簽名,電子文件則與傳統書面契約具有等同法律效力,不僅有助於國內網路銀行、證券等數位經濟的發展外,並使台灣電子商務與世界接軌。

立法院通過制定電子簽章法,主要是建立安全與可信賴的電子認證機制,以確保資訊在網路傳輸及儲存過程中的安全性,郵局、學校、財團法人與政府機關等將可經營憑證業務,高達40%的政府服務將可上網申辦。

電子簽章法規定,依法令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如文書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但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所謂電子文件,包括「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識的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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