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3D打印(积层制造)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过程中,我发现目前主流的3D打印技术专利都是在1980年代末期就已经提出申请,例如由S. Scott Crump所开发的热溶解积压成形(Fused Deposition Modeling,FDM)技术,我们就发现在1989/10/30有一件US5121329 「Apparatus and method for creating three-dimensional objects」是由S. Scott Crump为发明人而由Stratasys为专利权人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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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设备的降价,吸引Maker们的族群加入(图:on3dprinting) |
而由DARPA赞助项目所开发的SLS技术,则是由美国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的卡尔Deckard博士开发出来并于1989/9/5获得名为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producing parts by selective sintering的专利,专利号为US 4863538,而这件专利后来也移转给DTM CORP。所以自2008年起,这些专利权就陆续届满20年的专利权保护期限。
犹如医药产业,专利药品专利期限一到期,丧失独占的保护之后,学名药厂蜂涌加入市场,造成价格迅速下降,过往动辄百万元的3D打印机器,这几年也不时看到打破市场行情的超低价机种,现在甚至花费不到6万元,就可以入手一台入门级的3D打印机,开始打印属于自己的作品。
跟医药产业不同的是, 3D打印设备的降价,吸引了一批自称为Maker(自造者,或是创客)的新市场族群加入,在他们充满创造能量的带动之下,不但刺激了3D打印机器的销量(连带推升3D打印设备厂商的股价),也扩大了各行业对于3D打印的用途。
笔者之前有幸参加CTIMES所举办的大会,与这些国内的自造者先锋有直接交流的机会,除了感受到他们对3D打印技术的掌握以及创造出新产品/设计的热情之外,也发现到原来他们对智财权的布局有不同的想法。
例如,一位自造者得知笔者是从事智财权顾问工作之后,对笔者提出:「如何让自己的发明不要被他人申请专利?」
笔者回复他:「可以透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取得权利(排他权),同时也将技术手段公开,这样其他人就无法将相同的技术申请成为专利了。」
自造者接者问:「那如果不想排除他人使用呢?」
笔者思索了一下回复:「可以取得证书后不提告,或是免费授权,或是通过审核后而不领证缴费,上述的方式都是会要付出一些成本,另外一种方式就是要想办法公开于刊物,例如将这个技术作法投稿到Maker杂志(如果有的话),这也就是策略性公开的布局方式。」
笔者此时才真的体会到,相较于大多数的企业研发人员,一有创新的构想,就积极的想要利用各种法律工具来保护这项”智能资产”。部分有着庞克精神的自造者,可能只是想创造并分享这美好的事物,而不想让这个法律所赋予的排他权利侵入,而影响到他创作的纯粹。
当然,这样的思维还是有可能会跟主流的商业活动有所冲撞,例如2012/11/20,3D Systems公司就对在Kickstarter以及在上面开立项目的Formlabs提告,指控Formlabs所集资开发的3D Printer产品侵害其US5597520 Simultaneous Multiple Layer Curing In Stereolithography,雷射立体光刻技术的专利权。
所以,除了上述的策略性公开的方法之外,面对其他拥有这项技术的专利权人,自造者若没有足以抗衡的专利与以反击(恐怖平衡),就必须要以斧低抽薪的方式来因应,也就是将这些登门挑衅的专利予以无效(举发)。
我国的「举发」程序是藉由第三人协助专利专责机关就公告的专利案再予审查,使专利之核准更能臻于正确无误之公众辅助审查制度。若在美国,则走的是再审(Reexamination)程序。而此程序的基本概念就是尽量去搜寻到在系争专利申请日以前,就已经公开的文献(包括专利)数据,藉以限缩或是取消系争专利的权利范围,使产品不致侵害到系争专利。
而国际知名的法律援助公益组织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EFF,或译电子前锋基金会、电子前线基金会、电子前沿基金会),也看到自造者深陷专利侵权的风险,也是采用无效(举发)的策略,于去年底发起了一个项目,并与the Cyberlaw Clinic at Harvard's Berkman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哈佛大学伯克曼互联网与社会中心的网络法律诊所)合作,找出6件可能阻碍3D打印领域创新的专利,进行前案检索,准备提出再审,以化解自造者们的侵权危机。
选择Open Source的自造者,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越了国家利用专利制度的手段(国家赋予创作发明人一定时间独占(透过排除他人实施的方式)利益,藉以换取发明人愿意公开他的创新想法,进而促进整体社会进步)。但是无可避免的,还是会与其他希望将权利私有化的组织或是其他自造者有所冲突。作为智财权方面的顾问,我们的建议仍是唯有认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才能善用它的规则,达成所要达成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