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陆媒体报导,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表示,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IC产品,在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即征即退。
据中国证券报报导,大陆官方发布一份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指出,生产小于0.8微米制程IC产品的企业在经认定后,可自2002年开始,获得自获利年度起实行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同时,执行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自获利年度起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而对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IC制程小于0.25微米的IC业者,则继续按2000年公布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该通知规定,自2002年起至2010年底,对IC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IC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而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则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但再投资不满五年即撤出该项投资的,则须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
此外,在同一时期内,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超过五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