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大的入口网站「奇摩网站www.kimo.com.tw」,因商标「KIMO」及服务标志「奇摩小子」,申请注册,被经济部智能财产局驳回,官司缠讼近四年,最高行政法院定谳判决,该网站业者精诚信息公司败诉。精诚面临更改商标,以及原商标注册者伸斐创意公司可能发动的商标专用权被侵害的求偿索赔官司。
精诚公司是在86年10月14日,以「KIMO及图」服务标志,指定用于商品及服务分类表第35类的网络广告设计、网页设计、网络营销活动企划及宣传、网络公司广告代理、网络广告电子传送、网络市调、网络广告广告牌及出租服务申请注册,作为该公司申请注册第106081号「奇摩小子及图」服务标志的联合服务标志。
但是,经济部智财局认为,精诚公司所提出的服务标志图样上的KIMO与伸斐创意已注册第89389号「K.I.M.」服务标志外文近似,且指定使用于同一或类似服务的项目,因此依商标法第77条规定,予以核驳。
精诚并强调,该公司所经营的奇摩网站,自始就使用KIMO名称及奇摩小子等图样作为网站标帜,该网站经营至今,每天平均有七、八十万人以上站浏览,KIMO已成知名标帜,根本不会与伸斐的服务标志产生混同误认的可能。
不过合议庭认为,服务标志近似,与是否具知名度是两回事,不在法院对这件商标事件的认定考虑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