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Y推出的遊戲機─PlayStation(PS II),由於廣受市場的熱愛,因此銷售成績不斷節節上升,許多相關的軟硬體也都相當的看好。於是原製造廠商SONY公司當然要好好的保護其既得的利益,所以像一家美國軟體公司Bleem推出可在PC上執行PlayStation遊戲的介面軟體時,簡直就是直接插進了PlayStation的市場咽喉,讓SONY立刻感到利益受到了嚴重的威脅,所以當然要起而控告Bleem公司「侵權」與「濫用貿易機密」,因為不管這場官司勝算如何,至少可以一方面節制Bleem的行為,一方面可達到嚇止其他廠商再次跟進的腳步。
所以,SONY的控告行動以「在商言商」而言,應該是必然的動作與合法的行為,但是卻完全欠缺合理的訴求點。因為容許他人製造相容性的產品以嘉惠消費者,乃是商業上起碼的互助互利規範;可能由於PlayStation為特殊封閉式的機種,享有種種的專利保護,便認為其他相容性產品都造成了對其權利的侵犯。其實這是過度膨脹了專利與著作權的效力,不符合「知識創作」時代的潮流。因為在知識創作的時代,任何人都可以將學習得來的知識重新整理綜合再創作發酵產生新的解決方案,這完全不涉及侵權的行為啊!想想看,PlayStation這種機器這麼靈巧好用,還不是一樣從前人的知識中重新整理綜合再發酵出來的,何苦因為他人更進一步的再創作後,便要挾其威勢控告他人侵權呢?如果能將別人所做的相容性產品結合,那可發揮的創意與商機才更可觀,唉!生意人總會在賺錢後就變得目光短淺。
別的不說,就因為PC的相容性規格,才造就了前所未有的電腦普及率與光芒萬丈的PC工業,接著才有網際網路發展的基礎。因此發展相容性的產品來滿足不同的平台需求是必然的趨勢,也完全沒有侵權的問題,除非是刻意去仿冒PlayStation遊戲機,否則何罪之有?像現在就有MAC上執行PC Windows作業系統的相容介面,任何Windows下的應用軟體就可以輕易在MAC機器上執行了。所以我們的廠商當然可以毫不避諱的來發展執行PlayStation遊戲軟體的相容性產品,這是利人利己也是大家都Happy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