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我們國家對網路公司的定義嗎?我們偉大的經濟部工業局說網路公司就是「其網路內容營業額、網路服務營業額須占公司總營業額五成以上;如屬網路通路形態者,則透過網路進行交易的交易額須占公司總營業額50%以上」。並認為,「製造業以網路販賣產品,即使超過公司營業額五成,也不被視為網路公司。」
這可真的是個笑破肚皮的定義,不知是哪個偉大的官員,與那些自認是網路股的沒知沒識的投機分子在哪個「密閉房間」搞出來的全球笑話,若果真如此定義,在網路上賣色情CD或讓人Dowonload色情圖片的就是網路業的鼻祖,它們可能百分之百的收入完全是來自網路。
搞了這種笑話還不打緊,還應那些投機分子之請,特別設了個二類股,難道企業價值的評定原則還有什麼新理論嗎?需要一個特別的類別來評價、審核一個企業嗎?這個二類股崛起之快比得上當今美國網路股之跌勢,匆匆地就把三家公司給拱上了。企業想上櫃上市是無可厚非的,但若企業還沒有成熟,硬要幫它掛個響叮噹的名字,推上舞台,就絕對是主管機關的責任,其可能結果是上台容易下台難,如此,不僅害了這些企業,也害了社會大眾。
那麼大的機關,用了那麼多國家的錢,做出如此離譜的網路公司定義,實在不可思議。我們對網路公司的定義非常簡單:「提供網際網路軟、硬體或服務以解決個人或組織連結網際網路並加以應用的產業,就是網際產業。」所以,在網路賣色情CD就是色情業,入口網站就是資料服務業,ASP就是軟體租賃業,開網路Mall就是百貨業‧‧‧這些完全與網路業無關。連我們這種笨笨小腦袋都清楚的事,這些聰明的大官員會不明了嗎?其中是否有所不為人知的緣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