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人说:科技论文撰写与专利说明书撰写之间,存在着很多接近的地方,如科技论文章节中的前言、文献分析与专利说明书中的先前技术等;科技论文中研究目的、研究结果与专利说明书中的发明内容;科技论文中的研究结论与专利说明书中的申请专利范围,均存在诸多类似之处。
在以发表论文为主要目的的研发活动之中,研究者往往需藉由研读文献、了解欲深入的主题研究背景、激发灵感,凝聚研究切入角度、规划可能的产出,发展研究方法与步骤,进而奠定可印证原研究目的的结论。这与创作/发明人以获得专利为主要目的的研发活动,基本上是相近的。
在专利申请时,由发明人提出的专利构想揭露书,通过专利评核机制之後,这份专利构想揭露书就由公司内部的专利工程师(如果有的话),或是交给承办的事务所,由事务所的专利工程师厘清发明的特徵(point of invention)、建构发明的新颖点(point of novelty)、拟定专利的权利范围,前案检索(prior art search)、撰写说明书(Specification)等工作,专利工程师也许会邀请发明人简短地描述他的发明,并要求提供如学术报告、实验数据、研发记录、发明的雏型装置等相关技术资料。
有很大的可能,由於发明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周全、专利工程师对原始的发明/创作意图的掌握不周,发明人对专利工程师撰写遍布法律文字叙述、连结关系的专利申请书初稿不熟悉,使发明人对自己提出的专利构想揭露书与专利工程师撰写的专利申请书内容产生了混淆与距离感,以致对专利权利范围欠缺周延的布局保护、或对请求项缺乏合适的支撑、或对发明背景揭露不足、或对本案与先前技术缺乏明确的区隔与铺陈等,导致预期的攻击力与保护力不足,获证时(如果核准)就已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落入是否继续维护的困扰,而始终无法建立进可攻退可守的坚实技术力。
有没有可能,发明人向前靠一步,如同撰写科技论文般,自己作前案检索并提出与本案的差异性/新颖性/进步性分析,再进一步确认发明的特徵、发明的新颖点,拟定专利权利范围的轮廓并提供支撑的说明,往往,新的观点、另外的观点,其他可能的实施方式,就在转指之间。毕竟发明人才是对先前技术最清楚,对技术的差异、演进与其他可能替换性技术最熟悉的人。论文要自己写,那为什麽具有经济价值的专利撰写,会寄??专利工程师为发明人来完成呢?让专利工程师发挥原有的功能,就单纯的把你的发明文字化、权利化与法律化吧!
发明人需要担负起维护专利品质与价值的主要责任!
(本文作者为国立台湾大学机械工程学系与工业工程学研究所合聘教授/智慧财产培训学院(TIPA)共同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