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並非是今日才有的新方案,從過去至今,內容發創者以及內容發行者都一直在用各種方式防止盜拷複製,以維護自身在內容上的商業權益,例如知名的小說:魔戒,在過去的50年代就曾盛極一時,而有諸多的盜版小說出現,侵害原作與出版商的權益。
書籍印刷的盜拷僅限在有印刷設備的業者,個人是難以盜刷的,畢竟用影印機盜印的費用成本、時間成本都太高。之後進入了電子媒體的時代,盜拷的情形依然不斷,而且複製的便利性也提高,人們可以用自家的影音設備自行將錄音帶、錄影帶進行對拷,如此盜拷的情形從不肖業者,擴展到不肖消費者上,開始化整為零,過去內容出版業者要查緝不肖盜拷者不僅目標明確、容易,且還能要求商業損失的賠償,然而連個人都有能力盜拷後,要查緝個人是相當困難的,不僅目標分散、不明確,即便查緝到了,也通常難以索回對等的商業損害賠償。
複製技術、時間、成本都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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