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网络上,垃圾邮件已经泛滥到「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地步了。何谓垃圾邮件呢?凡是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邮件 ( Unsolicited Commercial E-mail ) 均属之。
垃圾邮件之所以不被列入言论自由的保障范围,而被认定违法,除保护网友隐私权的考虑外,电子邮件的特殊属性也是原因之一。传统垃圾邮件的收件人几乎没有什么负担,因为其印制费和邮资已由寄件人支付,再怎么不喜欢,只须「让垃圾的归垃圾」,将它往字纸篓一扔就是了。然而 E-mail 广告就不一样了,收信方可得付担大部份的成本,例如下载邮件时的电话费和网络费等,甚至还会对 ISP 的邮件伺服系统造成庞大负荷。而历年来的网络调查也?露,网友每日平均收到的垃圾邮件数量在节节上升中。
以美国为例,华盛顿州是最先立法管制电子垃圾邮件的地方政府之一,该州早在1998 年 6 月即开始实施一个保护网民免于受到 E-mail 广告侵扰的法案,不过,并非所有的垃圾邮件都属违法。依据该法案,一封被认为违法的垃圾邮件须至少符合下列三个要件中的一项。
1. 电子邮件的标题栏包含误导性信息,以诱使收件者阅读其内容;
2. 寄件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第三者的域名,或利用它来转信;
3. 寄件人故意标示错误的邮件来源,使收件者无从回复意见。
如果邮件中含有诈欺性的不实信息,收件者还可向寄件人求偿每封五百美元。该州检察长甚至还曾主动将滥寄 E-mail 广告的业者提起公诉,创下网络发展史上的头一遭。
而加州虽迟了一步,类似法案于 1999 年元旦方才生效,但该法案赋与 ISP 有禁止他人使用其网络设备来散发或接收垃圾邮件的权力,这是美国第一个有此明文规定的法条。再者,该法案也要求凡具广告性质的 E-mail 都必须在邮件的标题栏明示其为广告,而这也是美国首见的创新规定。
此外,未经授权而在邮件中使用第三者域名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如违此法,ISP 可对擅自使用其网络系统来散发垃圾邮件的寄件人提起民事诉讼,每封邮件可求偿高达五十美元的罚款 ( 单日最高罚额则为二万五千美元 )。若是在邮件中冒用他人的域名,则此项犯行得罚款五千美元,严重者还可能被判一年的有期徒刑,吓阻力应还算不错。
但遗憾的是,对台湾人来说,防制垃圾邮件好像是知易行难的一回事,也就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困难。在国内,「网络犯罪」的议题还只停留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是否贩卖黑枪等违禁品、以及是否黑客违法入侵的层次。讲到滥寄 E-mail 广告,大家是有讦谯之义愤和防范的共识,但为其所苦的我们,却鲜少把这码子事和网络犯罪联想在一起。通常只把这些垃圾信件删掉,如果真不高兴,顶多回个信骂骂对方,请他不要再乱寄就是了。而 ISP 业者也大多不闻不问,还没听说过有人主动关切用户被垃圾信件骚扰的情形。
外国的月亮是没有比较圆,可是人家网络立法的完善和保护网民的积极,却值得吾人借镜。
批注:( 作者为文化大学新闻系助理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