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網路上,垃圾郵件已經泛濫到「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地步了。何謂垃圾郵件呢?凡是不請自來的商業性電子郵件 ( Unsolicited Commercial E-mail ) 均屬之。
垃圾郵件之所以不被列入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而被認定違法,除保護網友隱私權的考量外,電子郵件的特殊屬性也是原因之一。傳統垃圾郵件的收件人幾乎沒有什麼負擔,因為其印製費和郵資已由寄件人支付,再怎麼不喜歡,只須「讓垃圾的歸垃圾」,將它往字紙簍一扔就是了。然而 E-mail 廣告就不一樣了,收信方可得付擔大部份的成本,例如下載郵件時的電話費和網路費等,甚至還會對 ISP 的郵件伺服系統造成龐大負荷。而歷年來的網路調查也?露,網友每日平均收到的垃圾郵件數量在節節上昇中。
以美國為例,華盛頓州是最先立法管制電子垃圾郵件的地方政府之一,該州早在1998 年 6 月即開始實施一個保護網路公民免於受到 E-mail 廣告侵擾的法案,不過,並非所有的垃圾郵件都屬違法。依據該法案,一封被認為違法的垃圾郵件須至少符合下列三個要件中的一項。
1. 電子郵件的標題列包含誤導性資訊,以誘使收件者閱讀其內容;
2. 寄件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第三者的網域名稱,或利用它來轉信;
3. 寄件人故意標示錯誤的郵件來源,使收件者無從回覆意見。
如果郵件中含有詐欺性的不實資訊,收件者還可向寄件人求償每封五百美元。該州檢察長甚至還曾主動將濫寄 E-mail 廣告的業者提起公訴,創下網路發展史上的頭一遭。
而加州雖遲了一步,類似法案於 1999 年元旦方才生效,但該法案賦與 ISP 有禁止他人使用其網路設備來散發或接收垃圾郵件的權力,這是美國第一個有此明文規定的法條。再者,該法案也要求凡具廣告性質的 E-mail 都必須在郵件的標題列明示其為廣告,而這也是美國首見的創新規定。
此外,未經授權而在郵件中使用第三者網域名稱的行為也在禁止之列。如違此法,ISP 可對擅自使用其網路系統來散發垃圾郵件的寄件人提起民事訴訟,每封郵件可求償高達五十美元的罰款 ( 單日最高罰額則為二萬五千美元 )。若是在郵件中冒用他人的網域名稱,則此項犯行得罰款五千美元,嚴重者還可能被判一年的有期徒刑,嚇阻力應還算不錯。
但遺憾的是,對台灣人來說,防制垃圾郵件好像是知易行難的一回事,也就是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困難。在國內,「網路犯罪」的議題還只停留在是否侵犯了著作權、是否販售黑槍等違禁品、以及是否駭客違法入侵的層次。講到濫寄 E-mail 廣告,大家是有訐譙之義憤和防範的共識,但為其所苦的我們,卻鮮少把這碼子事和網路犯罪聯想在一起。通常只把這些垃圾信件刪掉,如果真不高興,頂多回個信罵罵對方,請他不要再亂寄就是了。而 ISP 業者也大多不聞不問,還沒聽說過有人主動關切用戶被垃圾信件騷擾的情形。
外國的月亮是沒有比較圓,可是人家網路立法的完善和保護網民的積極,卻值得吾人借鏡。
註解:( 作者為文化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