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品内容未经其他声明,其著作权均归属本公司所有。基于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未经本公司允许,不得在任何地区进行复制、转载、翻摄、抄录、修改、编辑、翻译或储存于可重现之系统等行为,否则均将被视为违法,本公司有权对之提起法律追诉。」我们通常可以在书籍的最前或最后一页,或音乐CD唱片的夹层内页中看到这样的告示,警告消费大众对于这份著作,你所能做的就只有「读」或「听」而已,当然,你也可以把它卖掉,因为这是著作权法明白赋予你有这项权利,如果觉得难看、难听,你也可以丢掉它,或「毁」了它。这些,都被大家视为是「理所当然」的常识(common sense),甚少有人会去想想,著作权法的保障真得是如此无远弗届吗?
史丹佛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席格(Professor Lawrence Lessig)自1999年撰写《网路自由与法律》(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商周出版,中央大学产经所刘静怡副教授翻译)以来,从网际网路的结构控制谈到可管制性与法律上的应用,在网际网路规范研究领域中给予不同于以往的另类思考。
由于莱席格教授于宾州大学拥有经济学与电机工程双学位的背景,使得他对于网路空间管制的思维上较一般法律人不同,在考量网际网路的可管制性时,他强调必须从整个网际网路的结构与程式进行了解,然后再谈管制的问题会比较有焦点,因此他提出了「电脑程式码即法律」、「以程式码进行管制」的核心论述。有了这样的想法后,就不难理解为何莱席格教授在智慧财产权法当中,尤其在著作权法,是采取较为悲观的态度,甚至认为有必要重新全盘审视目前的相关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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