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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修法,駭客破壞最高可處15年徒行
 

【CTIMES/SmartAuto 歐敏銓 報導】   2000年10月2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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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配合行政院推動知識經濟發展方案,決定在刑法中增訂「電腦犯罪專章」,以規範電腦濫用行為,增加對網路服務提供業者的責任。如有侵入政府、金融機構及軍事單位網路系統,進行破壞的駭客行為,最高可能被處以十五年有期徒刑,以及追繳透過網路犯罪所得等規定。

這份修訂方法是參酌美國立法例,加重電腦犯罪的刑責,並已於21日向經建會提出專案報告,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碧玉將在專案審察中對增訂電腦犯罪專章專案報告加以說明,以尋求政府相關部會的支持與立法共識;該專案報告內容,經行政院核定後,即可進行專章條文的擬訂,法務部預定在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底前完成修法草案。

據指出,電腦犯罪專章開宗明義就將對電腦犯罪的範圍予以界定,然後對侵害類型及損害程度給予程度上的規範:例如侵入系統安全部分,如損害政府、金融機構、軍事機關及公共使用設施等情節嚴重,擬參酌美國立法例加重刑,最高刑期將高達十五年有期徒刑。但如僅進入一般個人電腦竄改文書或信件等,將以涉及一般毀損文書罪嫌處罰。

目前不正確使用電腦網路的行為,即所謂電腦濫用(Computer abuse behave)的類型,法務部在專章規範報告中指出,可分為以下三類:

1.以電腦網路為犯罪客體,非法侵入他人電腦破壞系統篡改資料、攔截他人傳輸資料,散佈病毒等駭客行為。

2.以電腦網路為犯罪工具,例如以電腦網路傳遞色情、販毒犯罪資料,利用網路洗錢。

3.以電腦網路為犯罪場所,例如色情賭博網站、散佈謠言等。

關鍵字: 網路安全  駭客  法務設計  網際安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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