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最大的入口網站「奇摩網站www.kimo.com.tw」,因商標「KIMO」及服務標章「奇摩小子」,申請註冊,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駁回,官司纏訟近四年,最高行政法院定讞判決,該網站業者精誠資訊公司敗訴。精誠面臨更改商標,以及原商標註冊者伸斐創意公司可能發動的商標專用權被侵害的求償索賠官司。
精誠公司是在86年10月14日,以「KIMO及圖」服務標章,指定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的網路廣告設計、網頁設計、網路行銷活動企劃及宣傳、網路公司廣告代理、網路廣告電子傳送、網路市調、網路廣告看板及出租服務申請註冊,作為該公司申請註冊第106081號「奇摩小子及圖」服務標章的聯合服務標章。
但是,經濟部智財局認為,精誠公司所提出的服務標章圖樣上的KIMO與伸斐創意已註冊第89389號「K.I.M.」服務標章外文近似,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服務的項目,因此依商標法第77條規定,予以核駁。
精誠並強調,該公司所經營的奇摩網站,自始就使用KIMO名稱及奇摩小子等圖樣作為網站標幟,該網站經營至今,每天平均有七、八十萬人以上站瀏覽,KIMO已成知名標幟,根本不會與伸斐的服務標章產生混同誤認的可能。
不過合議庭認為,服務標章近似,與是否具知名度是兩回事,不在法院對這件商標事件的認定考量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