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資訊儲存技術協會鑑於近日來某些涉及光儲存產業相關爭訟未決案件之報導,部份引証資訊不確實,協會本於為國內光儲存產業建立永續經營發展之客觀環境,謹作相關議題澄清以期杜絕不肖廠商企圖以未被証實之言論透過各式管道混亂公眾輿論視聽:
1.我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5年4月20日決議,處分飛利浦公司於CD-R專利技術授權合約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及「書面銷售報告」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以新臺幣600萬元罰鍰。飛利浦之專利授權模式已二度遭我國公平會處分,且其專利權利金之收取超過廠商產品出廠價的30%。案例特殊,相關案件,自應尊重主管機關決定。
2.CD-R光碟片產品最大製造地區在台灣、中國大陸及印度,而因飛利浦在印度無CD-R專利權,在大陸有部分CD-R專利權但收不到當地市場之權利金,飛利浦公司過去在CD-R光碟片產品所收到大量權利金來源,主要是台灣,目前主要低價CD-R光碟片來自印度及中國,致使台灣廠商無法與國外競爭。據協會會員廠商表示,台灣光碟片廠商面對光碟片不合理的高額權利金問題始終未能有效解決。飛利浦於年初公佈之Veeza計劃,又進而要求被授權廠商在生產流程中加註其指定商標,並就每批出貨取得授權證明文件(LSCD),既增加了生產成本,且造成廠商與客戶交易往來機密完全曝光。飛利浦公司以自有品牌Philips在全球從事CD-R產品販賣,與台灣廠商立於市場競爭地位,飛利浦倘利用其於CD-R專利授權締約過程中之優勢地位,進而取得關於被授權廠商經營成本之重要資訊,被授權廠商恐有在CD-R產品市場不公平競爭之虞。
3.國際各國對專利權人不當操縱市場地位實施制裁時有所聞,專利強制授權制度為世界貿易組織下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TRIPS所明文規定,TRIPS並未以國家緊急危難或增進公共利益為強制授權之唯一情形,涉及商業利益之強制授權決定亦所在多有。以擁有成熟智慧財產權法制之美國為例,強制授權廣泛為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所運用,作為制裁從事不公平競爭之事業體之方法之一。另外美國專利法中之「專利濫用」制度,對於被法院認定為不當延伸專利權範圍而濫用專利權之專利權人,法院得要求其除非改正其行為,否則不得執行其專利權,其效果即包括不得向被授權人收取權利金。
台灣資訊儲存技術協會為促進碟片碟機產業建立永續經營發展,再次呼籲飛利浦儘速檢討其權利金政策之合理性,與國內廠商共同協商雙贏之授權模式以維繫共利之良好經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