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报导,行政院公平会针对半导体封测大厂日月光计划与华通计算机,合资设立「日月光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决定不提出异议;公平会表示,两家参与结合事业的主要产品属于不同产品范畴,依公平交易法第12条第一项:「对于事业结合之申报,如其结合,对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机关不得禁止其结合」规定,公平会作出以上之决定。
华通所生产的IC基板,为日月光IC封装产品的主要原物料,随着IC封装市场由过去的导线封装转移到植球封装,导致封装技术生命周期缩短,对产品的质量、稳定度及效率的要求增加,IC基板占封装成本高达三成以上,重要性可说日益凸显。公平会指出,这项结合实施后,日月光IC封装所需的IC基板,将可由新设公司直接供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来源。
公平会副主委陈纪元表示,该新设公司可结合日月光与华通双方在IC封装及印刷电路板等产业之生产技术及经验,发挥整合效益,有效降低IC基板生产、营运成本与新产品开发速度,进而降低我国IC封装产业之生产成本,协助国内相关事业快速进入高阶封装市场,确保我国IC产业之国际竞争优势。
此外,台湾IC基板市场为完全开放市场,并无法令、资本额、关税或非关税障碍等市场进出限制,目前国内IC基板市场竞争也算激烈,参与结合事业于各该市场没有任何排除他人参与竞争的市场力量,所以公平会认为本案结合后,对相关市场不会产生市场限制竞争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