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务院26日公布新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明令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6号令,全文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此一规定将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华侨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都比照这项规定执行。
该规定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有以下五类: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大陆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等级、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